轉:關于進一步規范自然科學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管理的通知
各單位、各項目負責人:
根據近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我校部分基金項目開展監督檢查的反饋情況,結合近年各級專項審計、校內巡察、專項監督檢查等發現的問題,為進一步規范我校自然科學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經費范圍
我校承擔和參與的自然科學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包括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資助的項目經費(以下簡稱“科研經費”)。
二、進一步明確科研經費支出范圍
(一) 直接費用: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設備費中列支的設備是指專用儀器設備,不得列支通用設備相關費用:如辦公電腦、打印機、空調機、辦公家具等購置、維修及租賃等相關費用。
2.業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其中:
(1)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材料費不得開支辦公耗材:如文具、插座、充電線、標簽機、電池、收納盒、礦泉水、電腦配件、數碼產品及配件等相關支出;也不得列支勞保用品:如卷紙、洗手液、洗潔精、垃圾桶、垃圾袋、口罩等支出。
(2)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燃料動力費列支的并非交通工具的燃料費。
(3)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專業通信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租用專用通信(網絡)線路發生的費用,不得列支個人或辦公用電話費、網絡費。
專用軟件購買費是指項目研究需要購買的專用軟件費用,不得列支通用性操作系統、辦公軟件的購買費用。
3.勞務費/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勞務費主要為中央財政資助的預算科目,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主要為廣東省級財政資助的預算科目,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工資性支出或勞務支出,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個人的咨詢費用等。
勞務性費用/勞務支出不得支付給與項目研究無關的人員,也不得列支績效。
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
4、除相關文件或上級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外,不得在直接費用中超范圍列支以下支出:
1.汽油費、路橋費、停車費等;
2.論文潤色費/修改費/翻譯費;
3.畢業論文評審費、研究生獎學金;
4.其他不應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管理性費用。
(二)間接費用: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三、科研經費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不得通過虛構經濟業務(如測試、材料、租車、會議、差旅、餐費、交通、印刷等業務)、編造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
2.不得通過虛列、偽造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專家咨詢費;
3.不得通過虛構合作、協作等方式違規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4.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項目經費;
5.不得列支個人或家庭費用;
6.不得列支違反法律規定或與本項目研究工作不相關的支出。
四、進一步強化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要求
(一)推行項目負責人科研誠信承諾制
1.項目負責人是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承諾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
2.項目負責人應代表研究團隊承諾尊重科研規律,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要求,認真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3.項目負責人應承諾項目經費全部用于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支出,不得存在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把好經費支出審批關
項目負責人應認真審核每一筆支出報銷單據,確保專款專用、業務真實、流程合規、支出合理、內容相關;如有多個項目同期開展時,需清晰區分每筆支出的歸屬,避免不同項目之間混用經費。各級審批監管責任人應根據學校支出審批管理規定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完善業務內控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遵循資產、耗材采購及管理相關規定,按照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原則,明確經辦人、證明人(驗收人)人員職責,對經辦業務起到證明和監督作用。
五、本通知生效時間
自2023年9月25日(含25日)起到財務處投遞的報銷單據將按本通知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