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關于本學期因公出訪手續受理時限的通知
各學院、各部處、各單位:
由于因公出訪業務涉及的環節較多,相關的審批、報批、辦證手續須經校內多個職能部門及省外辦、省港澳辦、省臺辦、省公安廳、省外專局等上級主管部門,耗時須1-4個月不等。為確保上述工作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學期擬辦理因公出訪手續的師生請按照以下時限提交申請材料:
請需要辦理因公出訪手續的單位、教職工及學生,將有關材料于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之前或2017年9月4日(星期一)之后提交至國際交流合作處出入境管理科(石牌校區行政樓613室)。
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間,國際交流合作處為在規定時限內已提交申請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審核因公出國(境)材料,辦理有關公示及審批、報批手續,辦理因公護照(含簽證),辦理因公通行證(含簽注),不再受理新的因公出訪申請。
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1.根據上級要求,因公短期出國、因公短期赴港、澳申請材料須公示5個工作日后,方能啟動報批程序。
2.因公短期出國,須至少提前3個月(不含寒暑假時間)提交申請材料。
3.因公短期赴港、澳,須至少提前1個月(不含寒暑假時間)提交申請材料。
4.因公短期赴臺,須至少提前3個月(不含寒暑假時間)提交申請材料。以下2類人員因公赴臺,須至少提前4個月(不含寒暑假時間)提交申請材料:1)教職工或學生赴臺進行科技合作研究(另須報省科技廳審批);2)音樂學院或美術學院教師因表演、參賽、舉辦展覽等事宜赴臺(另須報省文化廳審批)。
5.其他具體要求及注意事項,請分別查看國際交流合作處網頁“因公出訪”欄目。
特此通知。
國際交流合作處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