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清理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科建設資金科研類平臺和項目結題驗收工作的通知
為加強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科建設資金科研類項目和平臺的管理,保證有關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質量,依照《廣東省高等院校學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粵財教〔2004〕145號)、廣東省監察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審計廳關于《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項目(課題)經費監管的暫行規定》(粵監發[2014]6號)以及教育廳各類平臺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決定對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科建設資金科研類項目和平臺的結題驗收工作進行全面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2004-2011年立項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科建設資金科研類項目和平臺,均列入此次清理范圍。
2011年之后立項的各類科研平臺和項目,按照合同書如果已達到結題驗收時間,列入此次清查范圍;如果尚未達到結題驗收時間,可按原定研究計劃執行,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圍,但需在合同書任務到期三個月內提出結題驗收申請;如尚未達到結題驗收時間但已經完成研究任務,也可申請提前結題驗收。
二、清理方式
清理工作主要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凡2011年前立項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科建設資金科研類項目和平臺,尚未完成結題驗收工作的,請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門積極組織驗收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一般項目(含育苗項目、科技創新項目、人文社科一般項目、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項目等)的驗收工作委托項目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
1.結題驗收工作以項目合同書為依據(如未簽訂合同書,則以項目申請書為依據),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對于項目是否達到合同書任務目標要求要嚴格把關,采用會議驗收、通訊驗收或成果鑒定等方式進行。
2.項目所在單位按照要求組織驗收后,將有關項目的結項驗收材料及結項驗收匯總表報送省教育廳科研處。省教育廳科研處對有關結題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達到結題驗收要求的項目頒發結題證書。
3.省教育廳將視情況對委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門驗收的項目進行抽查。
(二)重點科研平臺和重大重點科研項目(含高校重點實驗室、高校工程中心、高校產學研結合示范基地及成果轉化重大項目、高校國際暨港澳臺科技創新合作平臺項目、科技創新重點項目、人文社科重大攻關項目等)的驗收工作由省教育廳科研處組織。驗收程序和要求為:
1.提出驗收申請。平臺和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時需提交驗收申請函及相關的驗收材料一式1份,并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蓋章后報送省教育廳科研處。省教育廳科研處對申請驗收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組織專家會議驗收。
2.邀請驗收專家。在申請驗收的同時,項目承擔單位須向省教育廳科研處提交驗收推薦專家名單(推薦10名在本領域有影響力的高層次專家,同一單位專家不超過2人)。省教育廳科研處審核確定驗收專家組名單。驗收專家組由5-7名具有正高職稱的專家組成,包括同領域研究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3.組織會議驗收。驗收會議由省教育廳科研處組織召開,具體會務工作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安排。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應為每個驗收專家提供驗收報告及驗收相關材料,其材料的真實性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驗收專家組審閱項目驗收全部資料,形成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
4.報送驗收材料。通過會議驗收的重點平臺和項目在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承擔單位將修改后的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式3份經學校科研主管部門確認并加蓋學校印章后報教育廳科研處。
具體要求詳見附件。
三、有關要求
(一)請各單位認真組織該項工作,對列入此次清理范圍內的有關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安排專人跟進有關項目的結題驗收情況,對到期尚未結題驗收的項目進行提醒和督促,及時組織結題驗收工作,確保該項工作的進度和質量。
(二)需要延期結題驗收的項目,應按照教育廳科研平臺和項目重大事項變更的有關要求及時提交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三)此項清理工作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凡按照合同書規定時間在2014年底前應該驗收而未進行驗收、也未進行延期驗收變更,或在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教育廳科研處將對該單位申報下一年度教育廳相應科研平臺和項目的指標限額進行扣減,并在下一年度高等教育創新強校工程經費分配考核中核減相應的指標得分,同時按照各類科研平臺和項目的管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聯系人:林依,電話:020-8521109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