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際交流合作處《關于催繳因公護照及因公通行證的通知》
各相關老師: 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因公出訪證件的管理,確保因公出訪工作的順利進行,現決定在全校范圍內對公務普通護照(下統稱“因公護照”)及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下統稱“因公通行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為做好此項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請本院各相關老師將因公護照及因公通行證,于2013年3月8日前交至辦公室潘主任處。以便院辦及時匯總上交國際交流合作處出訪辦證科。 二、持因公出訪證件出訪者,須在完成出訪任務后7天內將因公出訪證件交由國際交流合作處統一保管。如在寒暑假期間出訪,出訪者可以在寒暑假結束后7天內到我處辦理因公出訪證件交還手續。逾期不交者,按上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必要措施,停止受理其辦證申請。 備注:凡是在有效期內或過期未注銷的因公護照和因公通行證都必須回收。 國際交流合作處 2013年3月4日 |